关于“建筑工地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的建议的办理答复
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202003
建议人: 张洪銮 等4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张**、曲**、商**、韩**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筑工地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的建议收悉,经会同市住建部门共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资与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对于破解该类难题,进而实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意义重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针对专户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临时劳务人员工资只能由总包或分包垫付,且不能从专户进行拨付,造成巨大资金压力的实际问题,根据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并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如下解决措施:

一、出台住建领域临时用工工资垫付的审核划拨方案

市住建局已通知在建项目每日临时用工必须当天进场前填写《总(包单位临时性劳务工人工资登记表》(附件1)相关内容(特别是工资约定数额),由总包、分包、班组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每日退场后,临时用工人员领取工资现金并在《总(包单位临时性劳务工人工资登记表》签字确认。每月10日前,由施工总包单位汇总编制《每月临时性劳务工人工资审核表》(附件2),连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公示表》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通过工资专户拨付到指定垫付人员账户。

二、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专户使用规则

2019827日后,全省统一推广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与之配套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用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核定后,经农民工本人同意,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可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要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并于5日内上传监管平台”。原则上,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只对录入考勤信息的农民工发放工资,且大额工资发放异常会触发预警,导致临时劳务人员工资只能由总包或分包垫付,且不能从专户进行拨付。针对此情况,我们结合有关规定,并请示省平台专班,执行住建领域临时用工工资垫付的审核划拨方案。即按照每日审核发放现金,每月审核汇总,次月专户发放给垫付人的办法进行。平台专户预警的,则由主管部门通过审核相关资料进行消除。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对发现造假套取资金的行为,由用工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并取消该项权利。(临时用工相关附件电子版可通过zbsnmggzzf@126.com密码123zbs下载查询)

三、督促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

对于202011日后新开工项目,按照《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15日内,按合同造价的2%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及时据实审核施工总包单位提报的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包括上月垫付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发放完毕后,每月25日前据实向专户进行补足不得以垫资施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任何理由延期拨付或拖欠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通过以上方案、措施的执行,并加强对日结临时用工的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从而切实减轻总包单位的资金压力。

感谢你们对我市人社、住建等部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1:每日总(分)包单位临时性劳务工人工资登记表.doc
  附件2:每月项目临时性劳务工人工资审核表.doc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515

   

(联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联系人:孙震  联系电话:2793559

建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合同总造价×20%的总费用内每月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现金当日结算的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每月汇总后和其它按月结算工资一并上报,统一支付至总承包账户。为了保证现金结算工资的真实性,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调研后出具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现金结算劳务人员每天上岗前签到,每天下班前签退并由本人领取当日工资,领取时一并留取影像资料,每天汇总,留档备查,确保现金工资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