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政策解读|《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3-542486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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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联系电话:3171235

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局关于暂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

在全省统一公布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207元和4242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三、涉及人群

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员以及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

四、申办程序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2024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全省统一公布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离职等涉及后续补差的,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可参照10%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