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政策解读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4-542153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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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工伤与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2790169

一、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出台目的

《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贯彻《条例》立法宗旨,统一政策标准,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工伤保险基金风险,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

三、决策依据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决策依据主要有: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四、主要举措

《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鉴定、待遇及待遇支付等四个方面,研究制定了具体意见: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等情况的参保政策,能更好保障相关群体工伤保险权益。

(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工伤认定申请管辖权、申请时限计算、职业病申请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以及认定鉴定文书送达、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申请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申请管辖,方便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统一部分工伤认定政策口径,能够减少和避免工伤认定同案不同结论的情况。

(三)关于工伤职工待遇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在此期间的费用、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复查鉴定后伤残津贴待遇变化、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工伤复发待遇、五六级工伤职工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在国有单位间流动的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现有政策进行补充完善,确定了就高领取原则,总体上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参保地变化后、用人单位在工亡职工死亡当月减员、用人单位申报缴款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等情况、省内先行支付申请、职工本人工资核定等待遇支付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各市基金支付责任,厘清特殊情况下基金和参保单位支付责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切实保障参保单位权益,发挥分散工伤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