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4-543899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稿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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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0533-286749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市人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于2018年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淄政发〔2018〕32号),在强化老年居民托底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缴费激励机制不强等问题。同时,淄政发〔2018〕32号文5年执行期已满,需要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在多次调研基础上,市人社局起草了《意见》,广泛征求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意见》起草后,市人社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征求意见,市财政局的意见已采纳;自2024年1月8日至1月14日,通过淄博市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1月16日-19日,向区县政府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意见》起草后,市人社局法制机构对意见内容进行了审查、修改,内容合法有效。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校学生、参军入伍不能参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应按规定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已经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制定并实施。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各级财政全额支付。

我市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自领取人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文件要求执行。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健全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全面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转移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四、实施时间

《意见》自2024年5月10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