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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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8X4/2020-513021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等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采取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等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就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淄人社发〔2019〕17号)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对原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由于《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淄人社发〔2019〕17号)中依据的《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27号)两个文件,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在制定《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时,将文件有效时限限定“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修改新文件将以上两个有效文件为依据继续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纳入人员范围
纳入待遇项目及风险备用金标准
纳入程序与资金筹集
四、公开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
《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起草后,于12月2日至10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起草后,我局法规科对实施办法内容进行了审查、修改,内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