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印发〈淄博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30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稿解读|《关于印发〈淄博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0
  • 字号:
  • |
  • 打印

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淄博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101号)于20201031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对原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

起草过程

本次起草的文件,五处作了调整。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第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亲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于30日内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申请,修改为:“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亲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申请”。

    修改理由:以上两条修改是按照领导要求,本着方便群众、快速高效的原则,将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下放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提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申请应当填写《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因工死亡职工有效死亡证明;(三)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四)因工死亡职工与亲属有供养关系的有关材料;(五)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有关材料;(六)属孤寡老人、孤儿、养子女的,需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修改为:“提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申请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及其它相关材料核定其是否符合供养资格

修改理由:根据人社部精简材料要求,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资格证明材料删除。

十八条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工会组织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申请后,需确认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劳动能力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在职工因工死亡时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修改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工会组织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申请后,需确认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劳动能力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在职工因工死亡时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修改理由:按照领导要求,本着方便群众、快速高效的原则,将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下放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5、受理、审核、送达时限压缩50%

主要内容

(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条件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条件及提出核定申请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受理及核定流程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作出决定及送达方式

四、公开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

《关于印发〈淄博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起草后,于122日至10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意见

合法性审查情况

《关于印发〈淄博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办法〉的通知》起草后,我局法规科对实施办法内容进行了审查、修改,内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