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8X4/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23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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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淄博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11日印发“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11〕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规范了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须经修订后重新发文。这次修订,在保持《实施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整合了近年来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适当增加了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进一步规范、细化了工伤保险工作。

二、本次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订,根据省里文件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

一是按照《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规定,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修改为:市级实行统收统支,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省人社厅于2020年3月18日下发《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 ),按照该通知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提高了标准、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做了相应调整;此次修订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将“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每日12元定额”修改为“全省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2020年度执行25.63元/日);将“伙食费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修改为“到市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原按《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1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文件已废止,此次修订为按照《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8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原按《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淄劳社发〔2008〕116号)、《淄博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淄劳社发〔2008〕114号)执行,由于以上两个文件已废止,此次修订为: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38号)执行。

三、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新《实施办法》共10条

一是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

三是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四是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的核定。

五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及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定。

六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

七是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参保的规定。

八是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及破产清算基金预留的规定。

九是本通知所称职工的范围:包括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

十是新《实施办法》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