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发〔20243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农业农村事业中心、残疾人联合会,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325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1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1〕137号文件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1号)、《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0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淄人社发〔2023〕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二章  岗位开发及设置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实行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分配指标;区县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

各区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市级统一向各区县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区县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六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七条  岗位设置。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人社基层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社会救助、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群防群治、地灾群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人社基层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护学助幼、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安置对象及原则

第八条  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第九条  安置原则。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需兜底帮扶安置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现有70周岁以上在岗人员采取劳务协议到期后自然退出、引导主动退出等方式自然消化。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种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红、承包、转包或各类乡村合作社成员身份等情形作为认定条件。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岗位聘用时认定状态为准。

(四)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法定代表人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五)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经镇(街道)研究通过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对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六)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 

第四章  岗位聘用及待遇

第十条  岗位聘用。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按照“八步上岗”流程,区县统一指导下,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到流程完备、材料齐全

(一)发布公告。区县管理部门、镇(街道)通过官方网站、村(社区)公开栏等渠道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镇(街道)、村(社区)对照岗位需求条件及人员基本情况,精准推送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信息。

(二)报名申请。镇(街道)、村(社区)对有报名意愿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实,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三)民主评议。根据岗位申请报名情况,通过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人员。

(四)审核公示。镇(街道)审核比对拟安置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拟安置人员所在村(社区)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镇(街道)确定拟安置人员名单报区县管理部门。

(五)县级审批。区县管理部门对镇(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批或备案。

(六)协议签订。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城乡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及时将岗位和人员等信息录入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

(七)岗前培训。协议签订后应组织安置人员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培训内容、课时、方式及经费等由岗位开发主体结合实际确定。

(八)安排上岗。培训后镇(街道)组织人员上岗,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二条  补贴期限。城乡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确有必要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依托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安置对象信息比对、上岗资格审核,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实行“双实名”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明确管理职责,统一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求、考勤办法等,建立日常监督考核或绩效评价制度,对在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进行考核评价。镇(街道)应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掌握在岗人员履职情况及工作表现。

第十五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镇(街道)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三)接续帮扶。完善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序退出机制,稳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接续帮扶工作,对于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各项政策服务,鼓励引导城乡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市场化就业,确保进退衔接平稳有序。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筹集,坚持专款专用,严守待遇底线,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各级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职责任务,及时归集整理工作资料,建立工作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健全监督机制。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将补贴资金筹集保障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设岗单位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有条件的区县,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畅通监督渠道。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要认真核查,如问题属实要限时予以纠正。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举报问题线索,应即时办理,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问题线索处理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突出监督重点。采取日常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引发较大负面舆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专项督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31日。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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