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1〕1号

 

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职工转入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且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在企业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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