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0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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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0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3〕16号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3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保障。主动对接20条产业链企业,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链企业,“一对一”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定期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建立劳动力需求清单,开展多层次供需对接活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共设专业、合办订单班和委培班,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大力推广稳岗扩岗“齐岗贷”专项贷款业务,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按规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对金融支持稳岗扩岗服务较好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息等央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深入落实“创业提振贷”(即“创贷+商贷”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到50万元(创贷20万元+商贷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提到1000万元(创贷300万元+商贷700万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政策,不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创业群体的支持力度。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围绕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需要,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通过高技能人才培训、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服务我市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公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探索“职业培训券+”模式,规范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上查询到),可在发证日期12个月以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企业划型可依据大数据比对、以往年度划型结果、企业承诺等确定。参保单位失信情况依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进行认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六、拓宽青年就业创业渠道。企业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每招用1个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市属非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岗位中高校毕业生岗位招收比例不低于50%。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开展2023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为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落实“1311”就业服务(即至少提供 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确保年底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服务率达到100%,去向落实率达到90%以上。实施新一轮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发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就业见习工作,全年新开发不少于5700个高质量见习岗位,组织人员上岗不少于2100人,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多渠道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优先导向,全面推动数字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推动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工作。稳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规模。鼓励驻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发科研助理、教学助理和行政助理等岗位。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全市社会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发布招聘岗位。落实“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做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引导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就业。对到我市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全面摸排困难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帮扶计划,鼓励各区县组织辖区内知名骨干企业开发一定数量的优质就业岗位,用于定向招聘本地困难高校毕业生,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加大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2.3万个,根据就业形势优化城乡公益性岗位类型、安置人员范围等,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健全退出保障机制。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 九、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继续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推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四进”专项行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举办招聘活动,参与产业园、零工市场等运营管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作用。持续开展“职引未来”“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规模以上企业、产业链企业,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规模,集中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对中小微企业,分行业、分区域开展招聘活动;对灵活就业人员,充分发挥零工市场作用,组织小型专场招聘,年底前市县两级举办各类招聘会不少于 365场,做到周周有招聘、时时有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导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全面净化就业市场,消除残疾、性别、户籍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发挥企业用人主体作用,鼓励提升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等作为企业评优荐先的重要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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