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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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人社字〔2023〕70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员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就做好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通过必要的程序,可以裁员,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用人单位,并合并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接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不备案。 二、不得裁减人员和优先留用人员条件 (一)不得裁减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优先留用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备案管辖 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需经济性裁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裁减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公布裁减人员方案; (六)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七)在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系统中,完成减员操作。 其中,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五十人以上的,按照管辖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备案材料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裁员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工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裁减人员方案》(含裁减人员明细表);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备案表》(见附件); (四)依法破产企业需提供法院破产案受理通知书;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需提供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因政府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需提供政府相关指令性文件;用人单位主动解散、关停的需提供股东会决议。 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盖公章后,发送至同级人社部门业务科室公务邮箱。 六、有关要求 (一)做好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对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介入,做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 (二)提高办事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备案完成后,将签署备案意见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备案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用人单位电子邮箱。 (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为被裁减人员提供或推荐就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制止恶意裁减职工,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调解仲裁工作。 联系人:魏述燕;联系电话:2868781 劳动关系科公务邮箱:zbldgxk@zb.shandong.cn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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