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0 16:02:29 浏览次数: 字体:[ ]


统一登记号:ZBCR-2022-0120001   文号:淄人社发〔2022〕20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以及《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文书后,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等级评价情况及意见建议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等级。

第三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及在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相关信用信息认定、归集、修复、应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动态计分与定期评价相结合,实行标准统一、结果互认、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落实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发挥信用奖惩作用。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相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评价年度内守法诚信用工情况,同时结合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信用评价结论和意见建议进行动态计分、综合评价。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守法诚信评价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采取量化计分和定性分析方式评价。评价基础分值100分,按照年度分值和定性情形划定评价等级。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取以下扣分、定级标准: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实的,每发生一次扣2.5分;年度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每次扣5分。

未依法依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或者存在骗取社保待遇、谎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拒不配合社保稽核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者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年度内评价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企业,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对不符合A级评价条件,同时无C级所列情形的,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得分低于80分或者存在C级所列情形的,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初步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根据局内部科室和局属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初评结果。

(二)征求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初评结果征求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三)确定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评价结果。

(四)结果公示。评价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网、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等进行公示,并推送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企业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完毕,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对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和外地在淄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重点围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以及遵守建筑市场秩序等情况进行评价,结合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各区(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每月动态归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归集表》(附件),于次月20日前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汇总。涉及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行政处理(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随时报送归集。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企业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扣分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查实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

(四)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存储或者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六)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七)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者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九)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十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十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及时处置、不配合调查的;

(十四)套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者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的;

(十五)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连续两个自然月出现同类预警的。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企业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级,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参与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但未纳入的。 

第十六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评价结果,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经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会组织意见建议,反馈评价意见后方可予以公示。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上年度评价为A级的企业,免予列入当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计划,优先推荐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享受多部门联合激励政策;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对其新开工项目依规降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免于存储;

(二)对上年度评价为B级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巡视重点监管对象;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对其新开工项目依规取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

(三)对上年度评价为C级的企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控对象,视情况增加当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对其新开工项目依规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第十八条  对等级评价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依规应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投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审查证明。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教育督促作用,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构建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法治环境。年度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企业违法行为已经纠正,公示期满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经企业书面申请并提交承诺,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发改、工信、公安、法院、市场监管、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交换)共享机制,落实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027129日。

 

附件:




 政策解读:《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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