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备案管理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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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立依据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 借用对象范围 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事业编制人员或机关工勤人员。 三、 借用期限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借入部门(单位)函商借出部门(单位)同意,并经借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重新备案,累计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四、 办理要件 1、备案报告:应写明具体借用缘由、借用人员研究确定过程、从事工作岗位及借用时间、借用人员管理等内容,行文应简明扼要,不需编列文号,抬头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落款为市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科。 2、廉洁自律证明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借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构出具。 3、借用人员备案表:需准确填写借用人员基本情况,经借入借出部门(单位)同意并加盖组织人事(干部)科或部门(单位)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审核备案。市直部门(单位)如从区县借用人员,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备案。 五、 办理程序 1、借入、借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2、借入单位填写《借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借出、借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3、借入单位将备案报告、廉洁自律证明材料、借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于借用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审批,逾期不受理。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将一份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的借用人员备案表返还借入单位,借入单位可办理借用手续。 5、借用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借入部门(单位)函商借出部门(单位)同意,并经借入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于借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重新备案,逾期视为不再继续借用。 6、对未经审核备案、违规借用的,一经发现,立刻安排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违规借出单位、借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责任。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系统的借用人员备案。 六、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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