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6 09:3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社保发〔2021〕1 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管参保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 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235 号),现将我市2021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0日至6月30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

1、参保单位职工以2020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21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暂定下限3457元、上限19012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21年度单位缴费基数。待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各社保经办机构对未达到下限和超出上限的人员统一进行调整。

2、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上年度工资收入等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按在职人员、本年度减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21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和《2021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3、参保单位将《申报表》进行公示,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

三、缴费基数申报

已通过2021年度缴费基数稽核的单位,可于6月30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变更缴费基数,同时将职工和单位签字(盖章)的《申报表》发送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工作人员将按照申报顺序,完成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四、注意事项

1、请各参保单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如单位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附件1:网上申报缴费基数操作流程.doc
  附件2:2021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docx
  附件3:2021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docx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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