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0〕189号文件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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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人社字〔2021〕8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市社会保险中心: 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补贴申请。 二、取得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需在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在缴费状态,且累计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 四、做好失业保险缴费数据联网比对核查。要及时对接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利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核查申请人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情况,充分发挥部级比对查询系统作用,防止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错发冒领。 五、在职职工申领补贴系统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将不通过的原因、如何正确填写重新提交的方式,清晰准确地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3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政策原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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