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9 16:36:37 浏览次数: 字体:[ ]

统一登记号:ZBCR-2020-0120001    文号:淄人社发〔2020〕12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防止因特殊工种从业情况记载不完整而影响职工退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特殊工种情况进行梳理核定,并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是指符合国家和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单位和职工。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进行登记核

定,并对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建立花名册备案制度。

三、各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实行当年登记核定的办法。单位要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梳理,建立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根据本年度生产情况,对特殊工种用工人数进行核定。每年5月底前,各用人单位将《    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及定员表》(附件1)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申报核定后,特殊工种名录或定员数年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核定并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

四、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实行跨年度花名册备案制度。每年初,将上一年本单位《   年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含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的职工)(附件2),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举报方式。公示结论须由单位、工会组织、单位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   年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一并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备案。

五、各级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查核定。审查形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对行业界限、工种名录不清和工艺设备、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六、单位生产经营或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对特殊工种作业产生影响的,应及时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情况。单位停产、半停产期间未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期间)的职工,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七、对备案之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档案材料予以封定。各用人单位对备案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档案进行梳理,对于档案中特殊工种记载不完整的,经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可将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辅助资料(如工资表、考勤表等)复印件,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八、各用人单位及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要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和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违规单位黑名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取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同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九、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在6月底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送2020年特殊工种名录、定员数及2019年度特殊工种职工花名册。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特殊工种核定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制度,定期对单位特殊工种实际变动情况和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核定备案的特殊工种将不作为今后办理退休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附件1:______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及定员表.docx

附件2:_____年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docx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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