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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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人社发〔202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 118元提高到14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切实加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年底前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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