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7 15:18: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人社字〔2020〕12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担任党内职务的,还应注重考核履行党建责任情况。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当有不同的要求。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相关要求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单位内部组织人事等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试行回避制度。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五、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名额继续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优秀档次人数按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掌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度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相应比例,最多不超过20%(依最高层次的表彰增加优秀档次比例,不重复增加):

1、受区县级表彰或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提高2%;

2、受市厅级表彰的,或在2019年市属事业单位选调人员工作中面向超编事业单位设置选调岗位的,提高3%;

3、受省部级表彰的,或主要业务工作创新创优经验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推广的,提高4%;

4、受国家级表彰的提高5%;

5、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直接提高到20%。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违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影响考核工作情形的单位,当年度优秀档次比例应予适当降低:

1、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不良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受到“停职检查”(含)以下问责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和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不得提高优秀档次比例;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调离岗位”(含)以上问责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纪处分、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优秀档次比例不得高于13%;

3、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开除党籍”党纪处分、行政“开除”处分的,优秀档次比例不得高于10%。

六、考核结果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具体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七、考核相关问题

(一)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工作累计满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含试用期), 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驻外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驻外期间由挂职、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并反馈派出单位。挂职锻炼、驻外不足全年一半工作日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事业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相关单位提供。

(三)病假(工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事业单位受政纪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含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执行。

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六)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中纪委、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档次。结案后未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补定档次,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自首次立案到作出处分决定前的考核周期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支持服务企业方面存在不当行为的,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档次。

(十)“万名干部下基层”和第一书记以及驻村工作队员的年度考核由“万名干部下基层” 和第一书记工作专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市委、市政府《落实“七项真功夫”精准突破双招双引27条措施》要求的第一引荐人,无影响评先树优问题的,当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档次,不占单位优秀档次名额。

(十一)援疆援藏和扶贫协作重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当地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不计入派出单位应参加考核人数。

八、考核工作安排

2019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继续使用网上申报审核办法,自2020年1月中旬开始,2020年2月底前结束,2020年3月底前完成备案。按照学年度进行考核的事业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备案。

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的申报审核使用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进行,各单位于2020年1月底前提报《2019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档次名额审批表》(附件2),需提高或降低优秀档次比例的,上传相关证明。考核工作结束后,各事业单位将《2019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使用审核表》(附件3),通过系统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联系方式: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3184072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2791826

  

附件1: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doc

附件2:2019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档次名额审批表.xls

附件3:2019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使用审核表.xls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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