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3 16:51: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淄人社字〔2019〕50号

 

关于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在岗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人社厅有关要求,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经研究确定,组织我市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为增强培训课程的时效性、针对性,确保科目产生过程的客观公正,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由淄博职业学院于2019年4月10日组织由张店区人社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专家团队评选出《新时代作风建设普及培训》、《“互联网+”与行动计划》、《实现伟大“中国梦”》、《健康中国知识》等4门课程,经审核并征求各区县、各培训机构意见,可做为2019年新增公需科目课程。对2018年开设的二十门公需科目培训课程,按照与时俱进、汰旧留新的原则,可保留《智能制造与产业转型知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诚信文化建设普及培训》、《“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等6门课程,共同作为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选课程。

  各培训机构可从上述10门备选课程中自主选择5-7门课程做为2019年培训课程。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从该培训机构开设的培训课程选择1门或多门课程学习,已培训合格的课程不能重复选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从中选择1门课程参加2019年度在岗培训。继续教育合格标准要求按照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淄人社字〔2018〕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对象、时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对象为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各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培训与经常性培训相结合、以集中培训为主的形式组织。集中培训时间为5-7月,各培训机构同期举办。集中培训结束后,根据《关于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常年培训基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4〕225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日常补训补考工作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

  三、工作安排

  1、组织管理。2019年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实行市直和区县分级组织的方式,采取网络化管理、菜单化培训、自主学习为主的形式组织。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组织所设培训机构,做好报名管理、培训组织和网上考试等工作。培训机构如有增加或变更,应报市人社局审验,合格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各区县确定的培训机构信息将通过淄博市人社局教育培训网公布。参训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所获继续教育培训成绩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集中报名时间全市统一安排在513日至24日。各培训机构据此确定各自报名工作的方法、流程及时间安排,并由各区县或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  

    2、培训方式。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培训采取个人自学、观看网络视频与完成网络作业、网上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报名后,即可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选择观看所选课程网络视频,完成网上作业,开展自主学习培训。

  3、结业考试。2019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由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网络化考试。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各区县或培训机构自行确定,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4、培训成绩。学员参加各课程培训,经考试考核综合成绩合格者,培训结果自动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帐户。

四、培训经费及教材

  根据《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引入市场机制、放开部分项目政府定价的有关要求,各个培训课程的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由各个培训机构(基地)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每个培训科目培训考试费最高不超过40元。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要求,不设立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培训所需教材请参见评审专家组推荐目录。为有效减轻参训人员负担,收取培训费的培训机构不再收取教材费,所需费用由培训机构自行解决。不收取培训费的区县和部门可采取按成本价团购的形式解决培训教材,不得经营教材谋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岗培训的课程,其培训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五、有关要求

  进一步严格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的要求,继续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度未参加在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

  请各培训机构将所选培训课程目录、报名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及地址、联系人、咨询电话等信息于4月29日前报市人社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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