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4 14:44:37 浏览次数: 字体:[ ]

统一登记号:ZBCR-2019-0120001     文号:淄人社发〔2019〕1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直企业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含档案代管单位、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应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职工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核算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经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计算。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养老金从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拟退休人员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档案等材料真实性,出生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等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告知不符合申报退休条件的原因。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附件:不符合退休申报条件告知书.docx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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