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精英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1 11:36: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人社字〔2019〕174 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高校、各有关企业:

现将《“淄博精英卡”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12 月16 日


“淄博精英卡”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发展环境的八类服务事项》(淄人才办发〔2019〕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发放对象和条件

符合《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淄人社发〔2018〕46号)认定标准的人才。

第二条 主要服务功能

在淄博市范围内,凭“淄博精英卡”享受交通出行,旅游服务,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休假疗养,子女入学,科研服务,审批服务,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户籍办理,住房保障,编制管理,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管理,配偶就业,社会保险,税务服务,海关服务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1)网上申请。申请人填报《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情况信息表 》扫描件(见附件1)、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二寸电子照片各1份,通过邮箱(邮箱、咨询电话见附件2)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向市、区县人社局提出申请。(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市或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请。

(二)发放。市、区县人社局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市人社局5个工作日内制卡并发放到位。

第四条 管理办法

持卡人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开淄博市的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收回“淄博精英卡”,终止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服务;“淄博精英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淄博精英卡”若有遗失,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五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情况信息表》.doc

附件2: “淄博精英卡”人社部门咨询电话及邮箱.doc

附件3: 《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淄人社发[2018]46号).doc

附件4:“淄博精英卡”办理花名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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