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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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跨市(下同)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附件1),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 二、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对于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办理补缴手续。参保人员自愿放弃补缴的,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附件2)。 三、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3),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 2、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予受理告知书 4、《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 本人将离开到外市/外省就业,现申请领取在本地参保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姓名: 个人编号:
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名称): (单位名称) 参保人员(姓名) (个人编号) 因 (原因) 自愿放弃补缴 (欠费时间段) 期间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参保人员自愿放弃补缴的,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期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附件3: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 : 因您为非本地户籍,在我地办理参保手续时,现已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款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第六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即:“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您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条件,现不予受理,请谅解。 特此告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一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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